1、试用期员工无理由被辞退,该员工要求赔偿金,老板不肯给,我这边该如何处理?
支招:向老板说明问题严重性,这样的问题是应该得到赔偿的。并完善你们的离职管理制度与执行力。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公司签完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不写待遇,也不给员工。两份都留存在公司,请问这样能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吗?
支招:属于恶意规避。不过,事实上,如果事后员工以此为由想让合同无效。往往也是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我认为:单位即使“规避”了法律层面的风险,但同时随了员工离心力高,忠诚度低的大风险。如果员工有证据,可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员工手里没有,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3、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解约。该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支招:解除劳动合同证据成立后,如果公司以正当理由解除,应当培偿3个月的工资、服装费、公司不应当扣。如果不是正当理由解除,应当培偿双倍。
4、有位朋友正深陷劳资纠纷。情况是这样,入职时公司让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只准签名不准留日期,薪水也留白。后公司拖欠薪水,并在合同中随意填了薪水和合同日期,合同文本始终没有给到员工。员工被迫申请劳动仲裁,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应将合同视作无效?申请双倍赔偿,如何才能证明合同为无效的?
支招:1、此情形,员工处于不利状态,员工必须以证据证明这些空白项目未填写时迫于单位的要求先签名。 2、合同文本未交付本人,如果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责任。但一般不会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单单是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就会涉入。如果有证据证明,此劳动合同可视作无效,当申请双倍赔偿。企业还会被处罚。
5、员工2009年11月入职,第一次合同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其续订一年,即:合同期为2012年10月31日为止。现公司想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本人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操作2012年9月30日向其发放劳动合同不再续订通知书。本次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问题: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如果到时员工提出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仍可以不与其续订?如果问题1的答案是不可以不续订的话那么企业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解决?是否产生赔偿金?如何计算?今后对待这类问题,HR该如何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支招:
1.合同到期终止,无须提前30天通知。只需要到期通知其来办理终止手续即可。不过因为地区存在执行差异,据我所知北京、天津、江苏三地要求合同终止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合同到期。双方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续订,如果企业决定不再续订,即可双方终止。
3.此案例由于企业方提出终止。因此需要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案例的时间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4.你提出的案例是最和平的终止案例。只要按照程序走,控制好办理终止手续的时效,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
5、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若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员工不存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你可以通过证明员工存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来避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是否产生赔偿金,是以贵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来决定的。
8、加强员工考核,对于考核为胜任以上的,为什么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呢?若考核存在不胜任情形的,单位有权拒绝续订。